(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希捷、黄贤武、黄贤论、黄贤文、官斗、陈响新 犯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希捷,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到汕尾市城区纪委投案自首,同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卓学龙,广东龙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贵新,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经商,住汕尾市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于汕尾市海丰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支部委员,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官某某,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支部委员,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支部委员,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海鹰,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希捷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移送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以汕市区检刑追诉[2013]1号起诉书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希捷及其辩护人卓学龙、朱贵新,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陈某某及各自的辩护人方振宏、罗玉兴、林海鹰,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智亮、邱忠田,被告人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2005年11月至2011年分别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东涌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进行转让,将该村土地卖给黄某铭、黄某坤、黄某文、黄某孙、李某惠、蔡某德、王某锋等人共17宗,共计70.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土地款进入村账户,用于村建设及东涌村二委费用等开支。其中:黄希捷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7宗,面积共计70.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黄某乙、官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4宗,面积共计45.12亩,共收取土地款2744000元;黄某某、陈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宗,面积共计40.50亩,共收取土地款2640000元;黄某甲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共计36亩,共收取土地款2280000元,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这17宗土地属耕地、未利用地、公路用地、农用地坑塘水面、园地、建设用地等,2012年5月4日,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两委”成员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非法转让的土地。至2012年10月12日,已对李某惠、黄某令、黄某孙、黄某宇、蔡某德、王某锋等14宗土地退还买地款,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10月29日将余下的黄某铭、蔡某策、黄某锋、陈某丁等3宗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交付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 二、被告人黄希捷于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东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进行转让,其中转让给黄某初378平方米,收取土地款37800元;转让给黄某声8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8万元;转让给黄某香1828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82800元;转让给陈某丁128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57600元;转让给蔡某平267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3350元;转让给黄某友135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3500元;转让给黄某威902平方米,收取土地款63140元;转让给蔡某舜12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96000元,收取的土地款进入村账户,用于村集体费用。上述土地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属农用地、未利用地。2012年10月9日至12月6日期间,已先后收回上述土地,交付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希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和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希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黄希捷的辩护人卓学龙提出:指控被告人黄希捷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希捷是在处理村务过程中涉及土地方面必须解决的矛盾问题,性质不同,其行为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和多个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希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多达80余亩,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但其已经全部退清土地,主动消除了犯罪结果,犯罪目的尚未实现,是犯罪未遂;2.被告人黄希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问题并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黄希捷是为了配合政府和村“两委”解决实际问题而引发犯罪,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属于犯罪未遂,集体土地和利益没有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黄希捷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给其自新悔改、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黄希捷的辩护人朱贵新提出:1.被告人黄希捷参与非法转让的土地是村委在推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处理土地复杂问题的行为,是以解决村里涉地矛盾为目的,而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虽已构成犯罪但其性质轻微,请求给予法定和酌情减免处罚;2.黄某初、蔡某平、黄某香、黄某声4宗共32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是黄某8批给的,被告人黄希捷是换证时核准,对超面积部分处罚补交款,购买人也证实土地使用权是黄某8批给的,又没有批地人黄某8及转让人吴某汉、王某君证言证实,存疑不诉,请求给予减除;3.黄某铭、陈某丁等7人2宗土地、蔡某策、黄某友等5宗土地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被告人黄希捷为解决这些问题,主动配合政府理顺关系,以刑法228条予以处罚不适合;4.被告人黄希捷除有自首外,还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给予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方振宏提出:1.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及的三幅土地买卖,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村委会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相关申请报告和宅基地使用证上签名的行为,其个人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事实上没有牟利;2.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条件;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在李某惠、林某兰和“**贸易有限公司”的用地申请上签名,但从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他们同意申请,但签明“按规定办理”、“同意报批”等内容,这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签字只是同意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并未完成,土地保持原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合作或转让给李某惠、王某锋这二宗土地主观上纯属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因而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蔡某德该宗土地在追诉时间方面不属一年内可累计的数额,在追诉标准上达不到10亩(只有4.5亩)和未达到非法获利50万元的数额,不属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另外,在假定被告人黄某某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况下发表量刑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于2012年10月18日在城区纪委办公室接受经侦大队询问时,已主动交代参与上述转让三宗土地的事实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被告人黄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中止情形,依法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涉及的三宗土地虽然已交了土地款,但土地仍未交付,犯罪结果未发生,2012年10月间包括被告人黄某某在内的“两委”干部召开会议决定对转让的土地自行清退收回,至2012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前已清退完毕,土地保持原状,集体利益没有损失,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被告人黄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吴智亮、邱忠田提出:1.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任职东涌村党支部委员时,在李某惠、林某兰《关于兴办东涌中心幼儿园的用地申请》和“汕尾市**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建设东涌文化、健身、娱乐中心的用地申请》上签名的事实,同意项目申请与实施土地非法转让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不能将同意项目申请视为实施土地转让行为;2.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成立的另一要件是土地使用权必须完全从出卖人手中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即存在交付事实;本案中,东涌村委虽然有收到李某惠、王某锋的土地款,但直至案发,东涌村委并没有将涉及幼儿园、康乐中心两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交付到李某惠、王某锋手上,由于没有交付事实,即使被告人黄某甲有同意转让土地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甲主观上没有牟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土地转让的行为,他只是在项目申请书上签字同意项目申请而已,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对涉案土地进行清退,收回土地使用权,未造成村集体严重损失。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罗玉兴提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首先,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黄某乙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其次,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黄某乙只是同意用地者的用地申请,没有参与土地转让具体事宜,并不是直接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人黄某乙没有牟利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只是同意用地项目申请,对转让土地的具体位置、转让的价款、办理草契等毫不知情,没有参与具体转让事宜,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如果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罪,被告人黄某乙在量刑方面有如下情节:1.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2.主动对涉案土地进行清退,收回土地使用权,交付村集体使用,未造成严重损失,属于积极退赃;3.被告人黄某乙悔罪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且患心脏病,在2011年6月进行心脏病手术,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林海鹰提出: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1.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本案的犯罪主体资格,在整个所谓非法转让土地的过程中,他没有参与决策,无法起直接的决定作用,故陈某某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不符合本罪要求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人;2.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本罪的主观要件,他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申请项目的行为,不涉及土地“转让”,更不存在主观牟利目的;3.公诉机关就蔡某德“物流中心”用地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犯罪,不具备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这幅地属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左右,约4.5亩,低于5亩,非法获利金额36万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所以对于该幅土地,陈某某不具备该罪的客观条件;4.本案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让,仍然是集体所有。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由于不具备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其次,如果法庭没有采信陈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那么,陈某某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前积极配合区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作好土地的清退工作,土地全部清退完毕,国家、集体利益没有受到损失,村也没有获利。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希捷于2005年11月起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以下简称“东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黄某乙、官某某于2005年起担任东涌村党支部支部委员;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于2008年起至2011年担任该村党支部支部委员,于2011年起担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于2011年兼任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起担任该村党支部支部委员。自2005年11月至2011年3月,上述各被告人在东涌村任职期间,未经当地政府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利用收取土地款,发放东涌村自制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形式,擅自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名义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黄某铭,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黄某雄,李某惠,黄某良,黄某令,黄某孙,黄某宇,李某惠、林某兰,王某锋,蔡某策、黄某锋,陈某丁(合伙7人),蔡某德等人共17宗,土地面积共计46997平方米(折70.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收取的土地款归东涌村集体所有,用于该村集体建设、发放“人丁钱”及该村“两委”开支等。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该17宗土地属耕地、未利用地、公路用地、农用地坑塘水面、园地、建设用地等。其中: 被告人黄希捷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17宗,面积共计46997平方米(折70.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具体如下: 第1宗.2005年11月转让给黄某铭308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04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为耕地及城镇建设用地; 第2至4宗.2006年8月转让给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各360平方米,共1080平方米,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08000元,土地均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纸箱厂),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盐田; 第5至7宗.2006年8月转让给黄某雄、李某惠、黄某良各284平方米,共852平方米,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85200元,土地均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3栋第四间,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盐田; 第8宗.2006年8月转让给黄某令405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05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地类为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盐田; 第9至11宗.2006年11月转让给黄某孙3幅土地,面积分别为4200平方米、2550平方米、1050平方米,共78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分别为人民币420000元、255000元、105000元,共人民币780000元,土地均位于东涌村青山仔脚,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及园地; 第12宗.2008年3月转让给黄某宇38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04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东涌园赤岗片,地类为耕地及公路用地; 第13宗.2008年6月转让给李某惠、林某兰9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3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东金后(陈公井片),地类为耕地及设施农用地; 第14宗.2008年8月转让给王某锋15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65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中沟旁,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 第15宗.2009年8月转让给蔡某策、黄某锋126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5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第一栋,地类为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盐田; 第16宗.2010年6月转让给陈某丁等7人172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774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红石山,地类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及公路用地; 第17宗.2011年1月转让给蔡某德3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朱厝乡前,地类为耕地。 被告人黄某乙、官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4宗,面积共计30080平方米(折45.12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744000元。具体如下: 第1宗.2005年11月转让给黄某铭308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04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为耕地及城镇建设用地; 第2宗.2008年6月转让给李某惠、林某兰9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3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东金后(陈公井片),地类为耕地及设施农用地; 第3宗.2008年8月转让给王某锋15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65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中沟旁,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 第4宗.2011年1月转让给蔡某德3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朱厝乡前,地类为耕地。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宗,面积共计27000平方米(折40.50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640000元。具体如下: 第1宗.2008年6月转让给李某惠、林某兰9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3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东金后(陈公井片),地类为耕地及设施农用地; 第2宗.2008年8月转让给王某锋15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65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中沟旁,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 第3宗.2011年1月转让给蔡某德3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朱厝乡前,地类为耕地。 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共计24000平方米(折36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280000元。具体如下: 第1宗.2008年6月转让给李某惠、林某兰9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3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东金后(陈公井片),地类为耕地及设施农用地; 第2宗.2008年8月转让给王某锋150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650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中沟旁,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 2012年5月4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非法转让的土地,至2012年10月12日,已对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李某惠,黄某雄,黄某良,黄某令,黄某孙(3宗),黄某宇,李某惠、林某兰,蔡某德,王某锋等14宗土地退还买地款,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10月29日将余下的黄某铭,陈某丁等7人,蔡某策、黄某锋等3宗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交还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1日出具的《东涌村2005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证实东涌村2005年至2008年“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08年至2011年“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 2.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汕国土资执法字[2012]26号),《东涌村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登记表》1份3页,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转让,卖给黄某铭、黄某坤、黄某文、黄某孙、李某惠、林某兰、王某锋等人共17宗,面积46997平方米(折70.49亩),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转让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盐田和未利用地,属非法转让土地性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嫌犯罪,该局认为东涌村民委员会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的证据移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审查,是否立案侦查,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该局。 3.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购地者土地测量图》17宗17份,《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7宗17页,《转让土地的现场照片》25张,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非法买卖土地17幅,面积46997平方米(折70.49亩)。其地类分别为:1.陈某丁等7人1720平方米,地类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及公路用地。2.黄某铭308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及城镇建设用地。3.李某惠、林某兰90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及设施农用地。4.黄某宇38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及公路用地。5.蔡某德30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6.王某锋15000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7.黄某孙3幅土地共7800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及园地。8.黄某文、黄某江、黄某坤、黄某雄、李某惠、黄某良、黄某令、蔡某策等人共8幅土地,面积共3597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盐田。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非法买卖土地17幅,面积46997平方米进行现场测量、勘测并制作笔录,及非法转让的17幅土地的现场情况。 4.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土地违法问题调查报告》,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非法转让村土地17宗,面积46997平方米(折70.49亩),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盐田和未利用地,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该村委私卖土地的具体情况是:1.序号1位于东涌村水松崛,面积3080平方米,2005年11月卖给黄某铭,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04000元。2.序号2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纸箱厂),面积360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坤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元。3.序号3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纸箱厂),面积360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文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元。4.序号4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纸箱厂),面积360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江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元。5.序号5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3栋第四间,面积284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雄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8400元。6.序号6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面积284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李某惠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8400元。7.序号7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面积284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良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8400元。8.序号8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面积405平方米,2006年8月卖给黄某令等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0500元。9.序号9位于东涌村青山仔,面积4200平方米,2006年11月卖给黄某孙,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0000元。10.序号10位于东涌村青山仔脚,面积2550平方米,2006年11月卖给黄某孙,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55000元。11.序号11位于东涌村青山仔脚,面积1050平方米,2006年11月卖给黄某孙,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05000元。12.序号12位于东涌村东涌园赤岗片,面积3800平方米,2008年3月卖给黄某宇,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04000元。13.序号13位于东涌村东金后(陈公井片),面积9000平方米,2008年6月卖给李某惠、林某兰,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30000元。14.序号14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第一栋,面积1260平方米,2009年8月卖给蔡某策、黄某锋,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50000元。15.序号15位于东涌村红石山,面积1720平方米,2010年6月卖给陈某丁等7人,收取土地款人民币77400元。16.序号16位于东涌村朱厝乡前,面积3000平方米,2011年1月卖给蔡某德,收取土地款人民币360000元。17.序号17位于东涌村中沟旁,面积15000平方米,2008年8月卖给王某锋,收取土地款人民币1650000元。东涌镇东涌村委会干部黄希捷等人先后供认了买卖土地的事实经过、转让土地的范围。综上所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自2005年11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17宗,面积46997平方米(折70.49亩),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2891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东涌镇东涌村委会的土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将该宗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处理。 5.李某惠、林某兰于2008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兴办东涌中心幼儿园的用地申请》,证实李某惠、林某兰向东涌村“两委”申请兴办东涌中心幼儿园的用地8000平方米,“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黄某甲9人在该申请上签名,黄希捷写:“经研究同意”,并加盖“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印章。 6.“汕尾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建设东涌文化、健身、娱乐中心的用地申请》,证实“汕尾市**贸易有限公司”向东涌村“两委”申请兴办东涌文化、健身、娱乐中心的用地15000平方米,“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黄某甲9人在该申请上签名,黄希捷写:“同意申请、按规定办理”,并加盖“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印章。 7.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05-5号、第2006211号、第2006212号、第2006213号、第2006214号、第2006215号、第2006216号、第2006217号、第20061116号(3张)、第200832号、第2008616号、第200915号、第201061号、第201101号),《宅基地使用证》(第20061116号(3张)、第2006211号、第2006213号、第200915号、第201101号),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的除王某锋外16幅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已交宅基款、负责人黄希捷签名、填证人黄某容等人签名及转让的时间等情况。其中:在转让给黄某铭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05-5号)中注明因东涌德美工业村有块地在修汕遮公路时出现重叠,该工业村的黄某铭向村委打报告要求补偿,“两委”成员开会决定划出3080平方米土地给黄某铭,其中补偿的面积为2040平方米,多出面积10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铭,“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棍、黄某乙、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在该《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上签名。“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棍、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在转让给蔡某德的《宅基地使用证》(第201101号)背面上签名。 8.《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收款单位为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收款人为官某某,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5日收取德美工业村征地款104000元;于2011年6月5日收取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补交土地款108000元,收取黄某雄、李某惠、黄某良补交土地款85200元,收取黄某令补交土地款40500元;于2011年5月25日收取黄某孙征地款420000元、255000元、105000元;于2011年3月18日收取黄某宇征地款304000元;于2011年3月3日收取李某惠、林某兰征地款630000元;于2011年4月16日收取蔡某策、黄某锋补交2009年征地款30000元;于2010年6月2日收取陈某丁、黄某霖交土地款(1720平方米)77400元、(1280平方米)57600元;于2011年3月4日、5月29日各收取蔡某德征地款150000元、210000元,共360000元;于2011年5月10日收取王某锋征地款1650000元。 9.《进帐单》,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已退还部分买主土地款,其中汇给黄某侈1650000元,汇给黄某宇304000元;汇给黄某戊863700元;汇给蔡某德360000元;汇给黄某友135000元;汇给黄某戊780000;汇给蔡某舜96000元。 10.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财务黄某宣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的《收条》、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款说明》,证实因王某锋的《土地使用证》及《收款收据》尚未上缴给村委财务,经村委同意,村委于2012年10月8日退还王某锋“康乐中心”9000平方米的征地款,由其亲人黄某侈代收后作为收回证件的担保金汇入。 11.2012年10月12日广东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退还黄某孙在东涌镇青山仔共7800平方米的征地款共780000元。 12.2012年10月8日广东农村信用社《进帐单》,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退还王某锋征地款共1650000元,由黄某侈代收;退还黄某宇征地款304000元,退还蔡某德征地款360000元。 13.2012年10月10日广东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退还李某惠、林某兰“东涌幼儿园”9000平方米征地款630000元,退还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在农盐町共1080平方米征地款共108000元,退还黄某令在农盐町405平方米征地款40500元,退还黄某良、李某惠、黄某雄在农盐町共805平方米征地款共85200元。 14.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26日发出的《通告》(汕国土资(2012)333号),于2012年10月29日发出的《关于告知东涌村委会私卖17宗土地查处情况的函》,证实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核查,东涌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出卖17宗土地的行为是非法无效的,该案正在依法依规查处中。 15.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对城区东涌镇东涌村私卖17宗土地查处情况的复函》(汕国土资函字(2013)31号),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未经批准,擅自出卖给王某锋、陈某丁等17宗土地的行为是非法无效的,该局已依法查处,并于2012年10月18日按规定移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处理。2012年10月29日该局决定将该17宗土地依法依规收回,已交付东涌村集体使用,对违章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要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6.2013年4月16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清退说明》,证实该局于2012年10月查处东涌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对该村委会擅自将村集体土地卖给黄某初、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孙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已将该案移交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处理。于2013年1月24日发出《公告》,该村涉及非法买卖土地28宗,经查增加1宗,现为29宗,实际面积63535平方米(折95.3亩),已明确归还东涌镇东涌村委会集体所有,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的建筑物已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拆除,同时已标明界桩、土地已恢复原状。 17.2013年3月18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擅自非法转让给黄某铭,蔡某策、黄某锋,陈某丁等人的三幅土地,已收回并交付东涌村使用。 18.2012年5月4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5月4日9时30分,东涌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118人,实到111人,大会由黄某极主持,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黄希捷表态要抓紧清退土地,村文书陈某某记录,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 19.2012年10月5日东涌村委《会议纪录》,证实东涌村“两委”干部召开会议,作出一致决定:全额退回各宗村收入的土地转让款项,收回村委办出的土地出让有关手续,收回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 20.东涌镇东涌村第五届村民代表于2013年3月30日出具的《东涌村第五届广大村民代表强烈要求从宽处置涉案村干部的请求报告》,证实东涌村“两委”干部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官某某等六人批出的违规土地,其本意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一是为了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困难;二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村民争地纠纷;三是为了村的发展与乡贤合作公益事业项目。全部收入用于村里修路、改造全村供水、公共用电、村民困难补助及三次发放人丁分红钱等福利事业。针对违规卖地问题,“两委”干部于公安立案前将违规出卖的土地按原貌收回,村集体利益没有损失,大多数村民代表认为涉案干部的行为实属轻微,强烈要求政府从宽、从轻处置。 21.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具的《关于请求上级党委、政府从轻处理我村涉案干部和村民的报告》,证实部分村干部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逮捕拘留,部分村民在反映诉求中受不法分子挑动做了过激行为,触犯法律被依法查处。在做群众工作过程中,大多数村民向村“两委”提出要求,请求上级政府从轻处理“东涌问题”中违法的原村干部和村民,为尽快顺利平息“东涌问题”,缓和村内群众矛盾,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如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处理好“东涌问题”的后续工作,请求上级政府从轻处理“东涌问题”中违法的原村干部和村民。 2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于2013年1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0月18日中午,该队接分局主要领导指示,黄希捷已主动到城区纪委投案自首,要求该队带回审查,经审查,黄希捷是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在担任东涌村委会主任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 2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3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10月18日黄希捷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黄希捷在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多次根据该局要求用办案人员的电话交代家属、亲戚不要参与闹事;多次交代村理事会黄贤庆、黄希松等人说服在现场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10多名闹事人员回家。 24.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于2013年1月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城区纪委办公室接受调查期间,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得悉上述人员有犯罪嫌疑,遂将他们带回审查,经审查,他们如实供述了在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村委会干部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黄希捷是汕尾市城区人大代表、汕尾市人大代表,被告人黄某某是汕尾市城区人大代表,同日经请示汕尾市城区人大常委会、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该局对犯罪嫌疑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刑事拘留。 25.《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49号),证实被告人黄希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该案于200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释放。 26.被告人黄某乙《病历》、2011年6月3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内一区出院小结》,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I级),高脂血症疾病。 (二)证人证言 1.蔡某策证言,证实1991年他和黄某锋在东涌镇老公路旁边购买了1600平方米自留地经营汽车修理厂,1992后东涌小学扩建,修理厂被征用,经评估该幅土地及设备的价值为12万元,村委决定赔偿一幅相同的地皮给他们作为修理厂,修理厂被征用后,他们有向多届村委要求赔偿,2009年8月份左右,黄希捷当村委会主任,他们再次向村委提出要求,村委干部开会研究同意赔偿一幅12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在东涌商品楼后第一栋,每平方米120元,总价值15万元,抵扣以前评估的12万元,他们补交3万元给村委,村委出具土地使用证给他们,审批人黄希捷,证号东宅证字第200915号。赔偿该幅土地没有其他合法手续,只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过程中没有送礼和请吃,补交的3万元他交给村财务官某某,有票据,票据交到村委档案室保存。该幅土地现没有建设,已被村委收回。 2.陈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他同黄某霖、黄某保、黄某顺、黄某10、黄某舟、黄某革(均为东涌人)7人向东涌村委申请购地,主任黄希捷,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9同意他们以每平方米45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东涌镇红石山顶一幅3000平方米的土地,村委出具土地使用证给他们,审批人黄希捷,证号东宅证字第201061号,购买该幅土地没有经国土部门办理手续,没有送礼给村干部,土地证只有黄希捷个人审批,没有村干部签名,收款收据留在村委作为办理国土证时使用。该幅土地现没有建设,已被村委收回。 3.黄某良证言,证实2006年他先后10多次找黄希捷后购买了三间厝地,三间厝地面积共284平方米,付款28400元,位于东涌商品楼后农盐町旁边,他提交买地申请,黄希捷和其他村有关人员有签名,财务官某某提供帐号让他到银行交款,村委办了一份草契给他,证号:东宅证字第2006216号;购买该幅地没有经国土部门办理手续,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该幅土地现没有建设,已被村委收回。 4.黄某雄证言,证实他父亲黄某利生前向东涌村委购买了一幅土地,用他的名字登记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东宅字第2006214号,他父亲没有向他提起这件事,等到村委公布购买土地名单后他才知道有这回事,具体购买多少钱他不清楚。该幅土地现没有建设,已被村委收回。 5.蔡某德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左右,他准备购买东涌村一幅土地做物流生意,并向村委提出申请,购买了一幅3000平方米的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共36万元,位于东涌镇朱厝乡前,是荒废了的田园地,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同意,该幅土地没有建设或转让,购买过程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现已到东涌村委办理了清退手续,村委也将购地款36万元退还给他。 6.黄某文证言,证实2006年8月份她向东涌村委申请购买一间厝地,位于东涌村农盐町地,面积360平方米,价值36000元,村委出具了一份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东宅证字第2006212号;现已到东涌村委办理了清退手续,村委也将购地款36000元退还给她。该土地没有建设,购买过程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 7.黄某江证言,证实他是退休干部,2006年他交代侄儿黄某某为他在东涌村购买一间厝地养老,并交给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来黄某某说已帮他购买了一幅厝地,面积360平方米,价值36000元,还没有将宅基地使用证拿给他,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同意。该地没有建设,购买过程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该幅土地现已被村委收回。 8.黄某宇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他向东涌村委购买了一幅3800平方米的土地,准备经营汽车修理厂,每平方米80元,总价值304000元,他将钱汇入村委指定的银行帐号,村委开具了收据,购买的土地位于东涌村赤岗片,是还在耕种的田园地,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同意,该地没有建设,购买过程没有向村干部送礼或请吃,现已到东涌村委办理了清退手续,村委也将购地款退还给他。 9.黄某令证言,证实2011年初他向东涌村购买了一幅土地准备建房自住,面积40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价值40500元,他交款后村委出具了一份收据和宅基地使用证给他,购买的土地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是已平整的旷地,已被村委收回,清退土地时两份资料交回村委,村委有将买地款退还他。该地没有建设,购买过程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 10.李某惠证言,证实她于2006年期间向东涌村委提出申请,要求购买厝地给母亲建房居住,面积284平方米,共28400元,属盐町荒地,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宅证字第2006215号,现已到东涌村委办理了清退手续,村委也将购地款28400元退还给她;2007年她和林某兰准备办幼儿园,向村委申请购地,村委同意后报镇府及报城区政府批复,因手续繁杂,林某兰退出,以她个人名义等待城区政府批复。该地一直没有交易,申请办理幼儿园地皮的过程中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 11.黄某孙证言,证实他是东涌村人,想回家乡办厂,于是向黄希捷提出申请,共向东涌村委会购买三幅土地,都位于东涌村青山仔旁边,一幅面积4200平方米,价值420000元;一幅面积2550平方米,价值255000元;一幅面积1050平方米,价值105000元,他将购地款78万元交给村干部官某某,村委办理了三张宅基地使用证给他,办证时间是2006年;购买土地时不清楚村委是否有向国土部门理妥审批手续,该土地没有建设,购买过程没有给村干部送礼或请吃;现三幅土地的契证、收据在办理土地清退手续时还给东涌村委,村委也将购地款退还给他。他妻子李某惠向东涌村委申请征地办幼儿园的同时,有向城区政府、教育局、镇政府申请立项,立项后再向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征地手续,镇政府已签了审批意见,但城区政府还未审批通过。该幅土地现没有建设,已被村委收回。 12.黄某容证言,证实由他填写的东涌村委会出卖土地时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共6份,都是按村委会主任黄希捷的要求填写的,负责人一栏由黄希捷签名,至于《宅基地使用证》上所指的土地由谁批准同意,则是“两委”干部的事,他填完《宅基地使用证》后交给黄希捷,当时《宅基地使用证》上没有其他干部签名,他所填写的村委出卖的六幅土地是:第一幅是德美工业村黄某铭购买的308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水松崛,价钱104000元;第二、三、四幅是黄某孙购买的位于青山仔的土地,面积分别为4200平方米、2550平方米、1050平方米,价钱分别为420000元、255000元和105000元;第五幅是李某惠、林某兰购买来兴建幼儿园的,有9000平方米,价钱630000元;第六幅是蔡某德购买的3000平方米,位于东涌朱厝乡前,价钱360000元。据他了解参与村委卖地的主要是村“两委”干部,包括村委会主任黄希捷,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9、黄某某、黄某甲,委员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黄某侈。 13.蔡某2证言,证实他是东涌村委会会计,自2005年黄希捷当主任以来,一般盖在《收款收据》上的财务印章由他保管,他将财务印章盖在《收款收据》后,由出纳官某某向有关单位收款,作为财政收入的凭证,出纳将单据交主任审批后交给他入数登记,东涌村委会每3个月报一次,他将村委会的收入及付出制成报表,报给主任、书记、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时送一份到东涌镇记帐中心存档;他本人没有私人用的印监,村委会收入及转帐一般都是由出纳负责办理,他只负责村委会的收入及付出数目。他在《收款收据》上写明是土地款时才知道东涌村委会有卖土地,他不是“两委”成员,村委研究卖土地的事情他不知道,在土地使用证上,填证人一般是黄某容和他两人负责填写,由村委会研究决定卖土地后,通过会议记录,由村干部或购买土地人员叫他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及四至都是决定好的,在一份稿纸上由他填写。 14.黄某宣证言,证实他现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财务,东涌村委会已清退的土地款、收回土地如下:1.2012年10月8日,退还黄某宇304000元,收回土地面积3800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赤岗片,退款方式:汇入黄某宇东涌信用社80*****************的帐号。2.2012年10月8日,退还蔡某德360000元,收回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土地位置:朱厝乡前,退款方式:汇入蔡某德东涌信用社621*****************的帐号。3.2012年10月8日,退还王某锋1650000元,收回土地面积15000平方米,退款方式:汇入黄某侈东涌信用社6215*****************的帐号。4.2012年10月8日,退还李某惠、林某兰630000元,收回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陈公井片;退还黄某坤、黄某江、黄某文共108000元(每人各36000元),收回土地面积1080平方米(每人各360平方米),土地位置:均在东涌商品楼后(纸箱厂);退还黄某令40500元,收回土地面积405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商品楼后;退还黄某良、李某惠、黄某雄共85200元(每人各28400元),收回土地面积852平方米(每人各284平方米),土地位置:均在东涌商品楼后;以上的退款方式均是汇入由黄某某提供的帐号:户名黄某戊,帐号622*****************,开户行广州花都高科支行。5.2012年10月12日,退还黄某孙三幅土地共78万元,收回三幅土地,面积共7800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青山仔片;退款方式是汇入由黄某某提供的帐号:户名黄某戊,帐号622*****************,开户行广州花都高科支行。6.2012年10月12日,退还黄某友135000元,收回土地面积1200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网厂后(废品收购站),退款方式:汇入黄某友东涌信用社80*****************的帐号。7.2012年10月16日,退还蔡某舜96000元,收回土地面积1200平方米,土地位置:东涌中沟桥头(纸厂),退款方式:汇入蔡某舜东涌信用社62*****************的帐号。以上第3项王某锋的土地清退工作是黄希捷安排他和黄某侈去做,但找不到王某锋本人和其父母,后其家属表示愿意接受清退,由于王某锋不在,无法交出宅基地使用证和收据,其家属交代所退款项先交给黄海涛,但村委对黄海涛不熟悉,于是拒绝了这个要求,后经协商,双方同意退款先由黄某侈代收,代收后借给村委,等王某锋交回宅基地使用证和收据后再将退款付给王某锋。以上第4项列明的当事人都是黄某某去做清退工作,并且这些人都有亲戚、朋友关系,而且据黄某某说当事人都同意将退款汇入黄某戊的帐号,后黄某某代村委向上述当事人收回收据,所以才将退款汇入黄某某提供的帐号。 15.黄某20、黄某加、黄某生、黄某蔼、黄某宣证言,证实他们均是东涌村村民代表。2012年5月4日,东涌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110多人,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黄希捷表态要抓紧清退土地,村文书陈某某记录,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镇政府、国土局有贴出公告,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基本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三)被告人供述 1.黄希捷供述,供认2005年12月开始,他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主任,2005年至2008年,村党支部有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9,支委黄某乙、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等7人,村委会只有他一人当主任;2008年至2011年支委蔡某勤、黄某丽退出,增加陈某某、黄某某和黄某甲,村委会仍只有他一人继续当主任;2011年至现,村党支部支委增加蔡某贤,黄某某和黄某甲当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人员基本配齐,他当主任,副主任有黄某甲、蔡应文、黄某极,委员有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上述有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干部有黄某8、黄某9、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某、蔡某勤、黄某丽、陈某某等人。他任职以来,东涌村对外出卖过一些土地,也有清理、回收部分土地,东涌村卖土地都是经村“两委”成员开会研究、决定后才卖的,据统计,卖出的土地有17幅,面积共为46997平方米,卖地收入的金额400万元左右,土地出卖前的使用权人是村集体,土地类型有山地、山坡地、田地、盐町地、荒地等,具体可查看村的会议记录和存根;卖出土地的面积、价钱以进帐的款项和厝地草契存根为准,城区政府工作组统计的《东涌村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登记表》中的面积、金额、地点等内容都没有错,因有一些厝契时间写前了,故交易的时间有误,但可以查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的时间是实际交易时间;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的原因,有一些是为了村的教育事业、比如建幼儿园、建康复中心等,有些是做建物流中心、目的是为了照顾村民利益、大部分都有写申请,然后村根据情况研究、决定后才卖给他们;卖地所得款项都入村委会的财务帐和会计帐,作为村集体收入,大部分用于村建设和村民分红,比如全村的水管重新安装、修水泥路、排水沟、建市场、修路灯、村民丁口分红等,共用了600万元左右,还有村“两委”日常工作、工资、计生工作等都需要花钱。卖出17幅土地的具体情况:第一幅是2005年11月28日卖给黄某铭位于东涌村水松崛的土地,原东涌德美工业村征地一幅,面积2040平方米,在工业路北段与荣泰公司轧钢厂路段征地重叠,经“两委”开会研究、决定,补偿东涌德美工业村厂地一幅,座落于该工业村厂前路南面,面积3080平方米,应补还原征地面积2040平方米,存余面积1040平方米,所以实际卖给黄某铭土地面积是104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104000元;该幅土地是由黄某8书记牵头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是上任干部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一些情况他不大清楚,所以由黄某8书记牵头召开会议,他和“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乙、蔡某勤、黄某侈、黄某丽、官某某、黄某9都有签名,该幅土地属于荒废土地。第二幅是2006年8月15日卖给黄某坤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的土地,共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36000元,是盐町荒地。第三幅是2006年8月18日卖给黄某文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的土地,共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36000元,是盐町荒地。第四幅是2006年8月18日卖给黄某江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的土地,共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36000元,是盐町荒地。第五幅是2006年8月20日卖给黄某雄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3栋第四间的土地,共284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8400元,是盐町荒地。第六幅是2006年8月20日卖给李某惠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的土地,共284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8400元,是盐町荒地。第七幅是2006年8月25日卖给黄某良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的土地,共284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8400元,是盐町荒地。第八幅是2006年8月15日卖给黄某令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共40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40500元,是盐町荒地。第九幅是2006年11月16日卖给黄某孙位于东涌村青山仔脚,共42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420000元,是山地。第十幅是2006年11月16日卖给黄某孙位于东涌村青山仔脚的土地,共25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55000元,是山地。第十一幅是2006年11月16日卖给黄某孙位于东涌青山仔脚的土地,共10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105000元,是山地。第十二幅是2008年3月20日卖给黄某宇位于东涌东涌园赤岗片,共3800平方米,每平方米80元,共得款人民币304000元,是田地。以上第2幅至第12幅,共11幅厝地出卖是他个人决定的,由蔡某2、黄某容负责绘图及填证,现该11幅厝地已退还村集体了。第十三幅是2008年6月16日卖给李某惠、林某兰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的土地,共9000平方米,每平方米70元,共得款人民币630000元,该幅地是废田地,是李某惠、林某兰向东涌村委申请要建幼儿园用的,由他和黄某8书记牵头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才出卖,他和“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乙、黄某某、陈某某、黄某9、黄某侈、官某某、黄某甲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第十四幅是2009年8月15日卖给蔡某策、黄某锋位于东涌村商品楼后第一栋的土地,共1260平方米,共得款人民币150000元,该幅地是盐町荒地,属历史遗留问题,以前蔡某策、黄某锋在东涌村的一间修理厂被征用给东涌小学建设,当时的村委干部已同意补一幅土地给他们,且老书记蔡某民有签字,所以卖该幅土地没有开会研究,他和黄某8书记,黄某9副书记都知道该回事。第十五幅是2010年6月1日卖给陈某丁等7人位于东涌村红石山的土地,共1720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共得款人民币77400元,该幅地是山地,也是历史遗留问题,当时的老书记蔡某民有签字,要将东涌东围片一幅土地卖给陈某丁等人,该幅地位于东涌卫生院旁边,因东涌卫生院要扩建,他和黄某8书记就不同意卖该幅地,他和黄某8书记商量后决定将东涌村红石山的一幅土地卖给他们,卖该幅土地他和黄某8书记都有签名。第十六幅是2011年1月1日卖给蔡某德做物流中心的位于东涌朱厝乡前的土地,共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共得款人民币360000元,该幅地是田地,之前租给蔡某德做物流,“两委”成员都知道这回事,后来蔡某德要买,村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卖给蔡某德,他和“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9、黄某甲、黄某侈、陈某某、黄某某、官某某、黄某乙都同意卖,有会议记录。第十七幅是2009年卖给王某锋位于东涌围仔片的土地,共1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10元,共得款人民币1650000元,该幅地属虾池地,原是村租给黄希谋、黄某极两人经营养虾的“**养殖场”的,后于2011年1月转让给王某锋,双方都签订了合同,转让后不久,王某锋就向村申请要求买该幅土地建设“康乐中心”,王某锋向村委提出买地申请后,他和黄某8书记牵头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卖给土地,他和“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9、黄某甲、黄某侈、陈某某、黄某某、官某某、黄某乙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王某锋买该土地时有请他们9人在“某某酒楼”吃饭,在酒楼9个干部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意卖地给王某锋,村卖该17幅土地制证一般由黄某容负责,有时由蔡某2负责,他们负责量土地、定四至及制证、收款,由官某某负责写《收款收据》,卖地时间与宅基证的时间有出入的原因是卖地时间大部分在2011年,为了方便买地人到国土部门办证,所以宅基证的时间写前了,实际买地时间应该以《收款收据》的时间为准;出卖该17幅土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同意及办理相关证照,他和村“两委”委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没有私分卖地款、没有得到私利。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共118人,参会的村民代表111人,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他带领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该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2.黄某某供述,供认2008年5月至2011年东涌镇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他、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甲、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3月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甲及他;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东涌村干部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有3幅,第一幅是2008年6月,李某惠、林某兰书面向村委申请90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幼儿园,村主任黄希捷和书记黄某8召集村干部开会,参会人员有黄某8、黄希捷、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会上黄希捷提出此事并提议将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的土地,共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惠、林某兰,该幅地是废田地,所有参会人员都同意并在申请书签名;第二幅是是2009年卖给王某锋建设东涌镇康乐中心的,该幅地位于东涌镇围仔片,属养殖虾池,王某锋书面向村委申请150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康乐中心,主任黄希捷和书记黄某8召集村干部开会,参会人员有黄某8、黄希捷、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会上黄希捷、黄某8提出此事,王某锋之前已承租位于东涌镇卫生院斜对面的土地做养殖虾场,所有参会人员都清楚王某锋要买该幅地,会上由黄希捷、黄某8提出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锋,所有参会人员都同意,当时黄某侈通知他到汕尾市区“某某酒楼”吃饭,村委成员9人都在场,讨论同意后当场在申请书上签名。第三幅是蔡某德口头向村主任黄希捷和书记黄某8提出要买位于东涌朱厝乡前,原由其承租做物流中心的那块地,主任黄希捷和书记黄某8召集村干部开会,参会人员有黄某8、黄希捷、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会上黄希捷、黄某8提出此事,黄希捷提出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德,所有参会人员都同意并在村委出具给蔡某德的宅基地使用证的背面签名,该地属荒地。除此之外,他没参与其他非法转让土地,后来上述土地怎么卖,谁负责测量、规划、收费、何时办理证件,是否经国土部门同意他不清楚,出卖该3幅土地他没有收受红包。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约110人,只有几人没有参加,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黄希捷带领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3.黄某甲供述,供认2008年至2011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陈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及他;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极、蔡某尔及他,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东涌村干部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有2幅,第一幅是2008年6月,李某惠、林某兰书面向村委申请80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幼儿园,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均同意将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的土地,共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惠、林某兰,该幅地是废田地,所有参会人员都在申请书上签名,当时是李某慧的丈夫黄某孙拿着《关于兴办东涌中心幼儿园的用地申请》到他家里让他签名的,他最后签名。第二幅是2009年卖给王某锋建设东涌镇康乐中心的,该幅地位于东涌镇围仔片,属养殖虾池,王某锋书面向村委申请150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康乐中心,“两委”干部黄某8、黄希捷、黄某某、黄某乙、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都同意,当时黄某侈通知他到汕尾市区“某某酒楼”吃饭,村委成员9人都在场,讨论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名。除此之外,他没参与其他非法转让土地。后来上述土地怎么卖,谁负责测量、规划、收费、何时办理证件,是否经国土部门同意,及办理相关的证件他不清楚,出卖该二幅土地他没有收受红包。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约110人,只有几人没有参加,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黄希捷带领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4.黄某乙供述,供认2005年至2008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08年至2011年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东涌村委通知他参加讨论卖东涌村土地会议3次:第一次是2007年,因东涌德美工业村有块地在修汕遮公路时出现重叠,该工业村的黄某铭向村委打报告要求补偿,由黄某8书记牵头“两委”成员召开会议,开会决定划出3080平方米土地给黄某铭,其中补偿的面积为2040平方米,多出的10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铭,“两委”成员黄某8、黄希捷、蔡某勤、黄某侈、黄某丽、官某某、黄某9和他都有签名,该幅地属于荒废土地。第二次是2008年6月,李某惠向东涌村委申请买土地办幼儿园,村“两委”成员开会进行讨论,最后同意李某惠的申请,参会人员黄某8、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侈、陈某某、官某某、黄某9及他9人都签名,但具体卖出多少平方米和金额他不知道,该次出卖土地的面积和收取的金额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及财务、会计知道。第三次是2010年,王某锋向东涌村申请买土地15000平方米建设康乐中心,村“两委”开会讨论,同意王某锋的买地申请,但该土地具体位置、面积和金额他无参加研究不清楚。东涌村委决定出卖的这些土地属村集体土地,原是田园地,1992年被村填上黄土成了荒废地,村委所卖的这些土地没有经过政府国土部门批准,买地的李某惠和王某锋都不是本村的村民,均是村民的亲属,卖地时村委自制了《宅基地使用证》,里面写明购地人姓名、所买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和金额等情况,正件交买地人,存根由村委保管,卖地收入都有入村委的帐务,“两委”成员没有私分卖地资金,没有接受送礼,有一次被王某锋请到汕尾市区“某某酒楼”吃饭。2011年1月卖给蔡某德做物流的该幅土地他是否参与不记得了,他认为该地是承包给蔡某德的,故在该村出具给蔡某德的《宅基地使用证》背面上签名。村委出卖土地的面积、金额主要由村委主任和支部书记决定。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约110人,只有几人没有参加,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黄希捷带领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5.官某某供述,供认2005年至2008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08年至2011年“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蔡某贤、陈某某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东涌村干部期间,负责东涌村委财务,该村出卖土地17幅,第一幅是2005年11月28日卖给黄某铭的,该幅地3080平方米,其中2040平方米是补还黄某铭的,实际卖给104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104000元,卖该幅土地由“两委”成员开会决定,“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乙、蔡某勤、黄某侈、黄某丽、黄某9、黄希捷及他共8人签名。第二幅至第四幅分别卖给黄某坤、黄某文、黄某江等,每人买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每幅土地36000元,均位于东涌商品楼后。第五幅至第七幅分别卖给黄某雄、李某惠、黄某良等,每人买284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每幅土地28400元,均位于东涌商品楼后。第八幅卖给黄某令,位于东涌商品楼后,面积40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40500元,以上第二至八幅土地卖出时间均是2006年8月份。第九幅至第十一幅是2006年11月16日卖给黄某孙的,有三幅土地,均位于东涌青山仔脚,分别为4200平方米、2550平方米、1050平方米,共78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780000元。第十二幅是2008年3月20日卖给黄某宇的,位于东涌园赤岗片,面积3800平方米,每平方米80元,卖得304000元。上述第二幅至十二幅卖地是黄希捷主任决定的,没有召开两委会议。第十三幅是卖给李某惠、林某兰兴建幼儿园的,地点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有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卖出,得款630000元,该幅土地是2008年6月16日卖出的,“两委”召开会议通过干部同意后才卖的,“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9、黄某侈、黄某甲及他共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第十四幅是2009年8月15日卖给蔡某策、黄某锋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商品楼后第一栋,有1260平方米,当时以150000元卖出,但实际只收到卖地款30000元,他请示黄希捷主任,黄希捷交代其余尚欠的是补偿其以前的损失,原因是蔡某策、黄某锋原有一间修理厂被征用给东涌小学,当时的老书记蔡某民签字同意补偿该幅地给他们,该幅土地属历史遗留问题,卖该幅土地没有召开两委会议研究,由黄希捷主任自行决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五幅是2010年6月1日卖给陈某丁等人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红石山,有172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5元的价格卖出,该幅土地属历史遗留问题,由黄希捷主任决定卖给,没有召开“两委”会议研究。第十六幅是2011年1月1日卖给蔡某德做物流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朱厝乡前,有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卖地款共360000元。第十七幅是2011年5月10日卖给王某锋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围仔片,有15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10元卖出,卖地款共1650000元。卖第十六幅及第十七幅土地有召开“两委”会议,干部都同意,卖第十六幅“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9、黄某侈、及他共8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卖第十七幅“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9、黄某侈、黄某甲及他共9人在申请书上签名。东涌村出卖这些土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同意及办理相关证件,卖地过程中他没有接收红包、送礼;村的卖地款都有归入村帐户,作为村的集体收入,分了三次“人丁钱”,还用于村容建设,如修路、改造水管等公益事业,还有村委日常工作费用,如工资、计生、殡改等。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约110人,只有几个人没有参加,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黄希捷带领村“两委”成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6.陈某某供述,供认2008年至2011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及他;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东涌镇干部期间参与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出卖土地2幅:第一幅是2008年6月卖给李某惠、林某兰兴建幼儿园的,地点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她们申请征用8000平方米,实际卖给她们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卖出,得卖地款630000元,该幅土地是“两委”召开会议通过干部同意后才卖的,“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官某某、黄某9、黄某侈、黄某甲及他共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第二幅是2009年卖给王某锋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围仔片,有15000平方米,后来才知道以每平方米110元卖出,卖地款共1650000元,卖该幅地有召开“两委”会议通过干部同意,“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官某某、黄某9、黄某侈、黄某甲及他共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卖该两幅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同意及办理相关证件,卖地款都有归入村帐户,分了三次“人丁钱”,还有用于村容建设等。卖该两幅土地,他只同意依法依规向村征用土地,并在申请书上签名,至于后来该两幅土地怎样卖他不清楚。2011年1月卖给蔡某德做物流的该幅土地他是否参与不记得了,在该村出具给蔡某德的《宅基地使用证》背面上他有签名。2012年5月4日,村“两委”召开东涌村村民代表大会,参会的村民代表约110人,只有几个人没有参加,东涌镇领导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二项决议:一是同意东涌火车站征地,二是村“两委”要收回违规卖出的土地。会后,黄希捷带领村两委委员找买地人做工作,要他们将土地退还村,经做大量工作,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17幅土地收回归还村集体,并退还了买主购买土地的款项。该17幅土地都没有建设或转手买卖。 (四)同案人供述 1.黄某9供述,供认他又名黄某棍,1994年7月当选东涌村村委会支部副书记,2005年至2008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他任副书记;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08年至2011年“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他任副书记;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是他、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黄某乙、黄某侈、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职期间参与出卖土地3幅,第一幅是2005年11月28日卖给黄某铭的,该幅土地座落于东涌村水松崛,有3080平方米,其中有2040平方米被征用建公路,实际面积算10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卖出,得卖地款104000元,卖该幅土地由“两委”成员开会决定,“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乙、蔡某勤、黄某侈、黄某丽、官某某、黄希捷及他共8人签名。第二幅是2008年6月16日卖给李某惠、林某兰兴建幼儿园的,地点位于东涌东金后(陈公井片),有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卖出,得卖地款630000元,有召开“两委”会议通过村干部同意,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侈、官某某、黄某甲及他共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第三幅是2011年1月1日卖给蔡某德的,该幅土地位于东涌朱厝乡前,有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元,卖地款共360000元,有召开“两委”会议通过干部同意,“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侈、官某某及他共8人有在申请书上签名。出卖该三幅土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同意及办理相关证件;东涌村出卖土地的收入都归入村委帐户,村委财务由官某某负责,村委出卖土地一般由买方先提出要求,后由主任牵头召开会议研究,通过大家同意决定才卖的,卖地过程中他没有接受红包、送礼。期间,东涌村用出卖土地的收入分了三年“人丁钱”(有两年是农业户每丁100元,盐业户每丁60元;一年是农业户每丁200元,盐业户每丁120元),还有用于村容建设,如修路、修水管等,及村委日常开支、村干部工资等。 2.黄某侈供述,供认2005年至2008年东涌村“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他、黄某乙、蔡某勤、黄某丽、官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08年至2011年“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8,副书记黄某棍;支部委员:他、黄某乙、官某某、黄某业、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2011年至现“两委”干部名单:支部书记黄某松,副书记黄某棍、黄某某、黄某甲;支部委员:他、黄某乙、官某某、蔡某贤、陈某某;村委会主任黄希捷,副主任黄某甲、黄某极、蔡某尔,村委会委员黄某泉、黄某宣、蔡某华。他任东涌镇干部期间参加东涌村委卖地会议2次,第一次是因修路补偿土地给东涌德美工业村黄某铭的,该幅地3080平方米,其中2040平方米是补还黄某铭的,实际卖地给黄某铭104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共得款人民币104000元,卖该幅土地由“两委”成员开会决定,村“两委”成员黄某8、黄某乙、蔡某勤、黄某侈、黄某丽、黄某9、黄希捷及他共8人签名。第二次是卖给李某惠、林某兰兴建幼儿园的,有9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卖出,售价为630000元,有召开村“两委”会议通过干部同意,村“两委”成员黄希捷、黄某乙、黄某某、黄某8、陈某某、黄某9、官某某、黄某甲及他共9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名。这两次出卖土地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征得村民同意,村委出卖村集体土地主要是上二届“两委”成员,包括黄希捷、黄某8、黄某9、黄某乙、黄某某、陈某某、黄某甲、官某某及他共9人,“两委”出卖村集体土地收的款项都有归入村委帐户,作为村的收入用于村的日常开支,村“两委”成员没有私分,有村委自制的《宅基地使用证》作为卖地的凭证,填写则由村的会计蔡某2和借用人员黄某容负责。 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黄希捷于2005年11月起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未经当地政府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利用收取土地款,发放东涌村自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形式,擅自以东涌村民委员会名义将该村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具体如下: 1.2006年6月9日转让给黄某友135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35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网厂后,地类是坑塘水面(属农用地); 2.2007年4月19日转让给黄某威902平方米,收取土地款6314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 3.2010年6月1日转让给陈某丁等7人128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576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红石山,地类是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 4.2010年6月2日转让给黄某声8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8万元,土地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 5.2010年6月2日转让给黄某香1828平方米,收取土地款1828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 6.2010年9月18日转让给蔡某舜1200平方米,收取土地款960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汕遮公路卫生院桥头,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 7.2010年11月30日转让给蔡某平等4人267平方米(2004年3月24日,东涌村原村干部非法转让给吴某汉2726平方米土地,非法转让给王某君847平方米土地,2010年3月15日吴、王将该两幅土地非法转让给黄某盛,同年10月23日,黄某盛将相邻的该两幅土地非法转让给蔡某平等4人,在被告人黄希捷担任村主任期间,经东涌村委派人测量该土地,面积为3840平方米,多占土地267平方米,经被告人黄希捷同意,由蔡某平等4人补交多占的267平方米土地款,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收取土地款1335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 8.2011年3月28日转让给黄某初378平方米,收取土地款37800元,土地位于东涌村苦沟仔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希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8宗,面积共计8005平方米(折12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665690元;收取的土地款归该村集体所有,用于该村集体建设、发放“人丁钱”及该村“两委”开支等。上述土地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属农用地、未利用地。2012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已先后收回上述土地,交还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汕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9日出具的《城区东涌村委会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及《土地地类鉴定说明》,《购地者土地测量图》10宗10份,《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0份10页,《转让土地的现场照片》10张,证实该局于2012年10月18日将东涌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17宗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理后,又发现东涌村委还有出卖土地12宗,面积16538平方米(折24.81亩),其中地类为农用地面积15258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1280平方米。其中卖给:1.黄某初3宗,面积154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苦沟仔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2.蔡某平等4人1宗,面积384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3.黄某香1宗,面积182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4.黄某声1宗,面积80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5.黄某友1宗,面积135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网厂后,地类是坑塘水面(属农用地)。6.黄某威1宗,面积902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7.黄某28、巫某伟1宗,面积204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叠石山片,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8.黄某锄1宗,面积175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竹仔脚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9、蔡某舜1宗,面积120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汕遮公路卫生院桥头,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10.陈某丁等7人,面积128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红石山,地类是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非法买卖的上述10幅土地,面积16538平方米进行现场测量、勘测并制作笔录,及非法转让的17幅土地的现场情况。 2.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东涌村买卖土地调查报告》(汕国土资函(2012)170号、183号,(2013)13号),证实经该局实地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情况如下:黄某初3宗,面积154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苦沟仔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吴某汉1宗,面积2726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王某君1宗面积847.5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黄某香1宗,面积182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黄某声1宗,面积80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蔡某平等4人1宗,面积384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黄某威1宗,面积902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黄某28、巫某伟1宗,面积204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叠石山片,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黄某锄1宗,面积175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竹仔脚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上述土地均未经政府批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属非法买卖土地,该土地仍保持原状,决定依法依规予以收回。 3.2013年1月24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公告》(汕国土资(2013)34号),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原村干部于2001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擅自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共28宗,面积共67108.5平方米,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局查处后移交城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查处的土地面积67108.5平方米收回,并交由当地政府归还该村使用,按照原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 4.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原东涌村委会部分村干部擅自买卖的土地中,部分土地收回的情况:1.2012年10月9日收回蔡某舜位于东涌村汕遮公路卫生院桥头的纸厂土地1宗,面积1200平方米。2.2012年10月10日收回黄某友位于东涌村网厂后的收购厂土地1宗,面积1350平方米。3.2012年10月30日收回陈某丁等7人位于东涌村红石山土地1宗,面积3000平方米。4.2012年11月21日收回黄某初位于东涌村石桥土地3宗,面积分别为585平方米、585平方米、378平方米。5.2012年12月6日收回蔡某平等4人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土地1宗,面积3840平方米。6.2012年12月6日收回黄某威位于东涌村水松堀土地1宗,面积902平方米。7.2012年12月6日收回黄某香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土地1宗,面积1828平方米。8.2012年12月6日收回黄某声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土地1宗,面积800平方米。 5.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12月10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351号、第20352号)及2001年8月27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3月24日非法转让给吴某汉1宗土地,面积2726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收取土地款76328元;非法转让给王某君1宗土地,面积847.5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收取土地款23730元;负责人黄某8,填证人黄某容。 6.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8月30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084号、第20085号)及2001年8月27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初2宗土地,面积共117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苦沟仔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29250元;负责人黄某8,填证人黄某容。 7.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11328号),及2011年5月4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初1宗土地,面积37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苦沟仔片,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3780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8.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2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1093号)及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声1宗土地,面积80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8万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9.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2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1094号)及2010年6月24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香1宗土地,面积1828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18280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10.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1月30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1074号)及2010年12月15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关于吴某汉、王某君购地转让基本情况》,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蔡某平等4人1宗土地,面积384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赤岗园,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13350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附加说明:“原办理证件时间2003年12月10日,现需变更为证”。吴某汉、王某君夫妻购地面积共为3573.5平方米,于2010年3月转让给黄某盛,黄某盛于2010年10月转让给蔡某平等4人,面积共为3573.5平方米;经村委丈量超出267平方米,每平方米50元,由蔡某平补交13350元给村委,现面积共为3840.5平方米。 11.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4月19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1143号),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威1宗土地,面积902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水松崛,地类是山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6314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12.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6月9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0669号)及2011年6月15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黄某友1宗土地,面积135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网厂边,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13500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13.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9月18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宅基地使用证》(东宅证字第2010918号)及2011年5月13日出具的《东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蔡某舜1宗土地,面积120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汕遮公路卫生院桥头,地类是园地(属农用地),收取土地款96000元;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 14.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1日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东宅证字第201062号),证实该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给陈某丁等7人1宗土地,面积1280平方米,位于东涌村红石山,地类是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收取土地款57600元;负责人黄希捷。 15.《进帐单》,证实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2日已退还黄某友土地款135000元;同月16日退还蔡某舜土地款96000元。 (二)证人证言 1.黄某初证言,证实1986年他在东涌村公园边一块地方搭建了房屋作为修理推土机所用,2001年下半年,黄某8担任村支部书记时,组织对村的土地进行清理,黄某8和黄某9找到他,说村委决定将该幅土地卖给他,每平方米25元,同年8月他一次性交了买地款29250元给村委,后黄某9拿了两张宅基地使用证给他,编号分别是:“东宅证字第20084号”和“东宅证字第20085号”,位置在东涌石桥苦沟仔片,每幅土地面积585平方米,金额14625元,填证人黄某容,负责人黄某8,另外他们同意该地旁边一小块边角地由他管理使用,2010年期间他将该幅土地进行建设,把那块边角地一起围墙建设,黄希捷主任带人前来测量,发现他使用的面积比原来面积超出378平方米,要求拆除,他坚持这378平方米是黄某8和黄某9同意给他使用的,经多次协商,黄某8、黄希捷等人叫他补交超出部分的土地款,土地仍归他使用,该378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购买,共37800元,他交款后村委开具了一张宅基地使用证给他,编号是:“东宅证字第2011328号”,填表时间是2011年3月28日,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该土地在2012年10月26日被政府工作组清理拆掉并交还村委会了,已出了公告。 2.蔡某舜证言,证实2004年他因建办纸厂需要,向东涌村委会租用位于老汕遮卫生院桥头边的一块自留地,这块自留地是他1994年开始就开设纸厂的,后来逐步扩建,2004年村委会来干涉,他就向村委会租该块地,每年租金800多元,合同期10年,即2014年到期,2004年的租赁合同是黄某8签的,2010年他听说村里原有与村委租地的,都可以申请购买,他就找黄某8和黄希捷将该幅土地买下来,面积1200平方米,共96000元,村委开具了收据及《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是“东宅证字第2010918号”,因为租期未满,实际买地款拖至2011年才交,2004年租赁是黄某8和“两委”决定的,2010年购买是黄某8和黄希捷等人决定的;2012年10月,该幅地已被政府清理退还村委,同月16日退还买地款。 3.黄某声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他和黄某香通过理赔地上物后,向吴某汉购买了位于东涌村赤岗园的土地,黄某香购买了1000多平方米,他购买了800平方米,每平方米170元,2010年6月他和黄某香找村委办理过户换名手续,转办了一张宅基地使用证,负责人黄希捷,填证人黄某容;该幅土地是2003年村委主任黄某8批给吴某汉的,后村委测量发现吴某汉多占了2000多平方米,即是他和黄某香要购买的该两幅地,经过村委多次理顺,决定让吴某汉补交多占的2000多平方米土地款,然后转到他和黄某香的名下,他和黄某香购买的该两幅土地,包括吴某汉卖给蔡某平的3000多平方米土地,应该是2003年时村委卖给吴某汉的,是黄某8批准的。蔡某平向黄某盛购买地皮是他作中介的,2010年底,黄某盛将在东涌镇向吴某汉、王某君夫妇购买的位于东涌赤岗汕遮公路段左侧的两幅地,共3840平方米,卖给蔡某平等人;后村委会干部有到现场测量,发现超出了260多平方米,由蔡某平补交土地款给村委。 4.黄某容证言,证实东涌村新查出的黄某声、黄某香、黄某平和黄某威4人购买土地4幅,宅基地使用证是他填写的;2010年6月24日黄某香买了一幅1828平方米的厝地,每平方米100元,位于朱厝乡,宅基地使用证号是201094号,批准人是黄希捷,黄某香是村委副书记黄某某的胞妹;第二幅地是黄某声购买的,位于朱厝乡圹地,面积8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宅基地使用证号是201093号,收款日期也是2010年6月24日;第三幅地是蔡某平等4人共同购买的,位于赤岗园鸭仔山路和朱厝乡公路局的圹地,面积3840平方米,是吴某汉夫妇转让给蔡某平的,宅基地使用证号是201074号,批准人是黄希捷,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他还注明“原办理证件时间2003年12月10日,现需变更为证”,吴某汉是东涌村人;第四幅地是黄某威在2007年4月19日购买的,位于水松崛片,宅基地使用证号是“东宅证字第201143号”,批准人是黄希捷。 5.黄某友证言,证实2006年6月左右,他向东涌村委申请购买一幅土地作为纸箱厂用地,村委开会后同意他购买了一幅1350平方米的土地,价钱为135000元,他交钱后村委开具了收据和宅基地使用证,编号“东宅证字第200669号“,批准人是黄希捷,2012年10月该幅地退还给东涌村委,村委将买地款付还给他。 6.蔡某平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他经黄某声介绍和3名亲戚到东涌村向黄某盛买地皮,该幅土地位于东涌赤岗汕遮公路段左侧,总面积3573.5平方米,每平方米580元,总价值207.26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黄某声做证人,办证时他同时向村委申请将该幅土地连接的一块边角地267平方米顺便卖给他,每平方米50元,共13350元,村委同意并开具了一张总面积为3840平方米的厝契,2010年11月30日向东涌村委办理了面积为384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证,是通过黄希捷同意的,买卖及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手续是介绍人黄某声负责;黄某盛说过该幅土地是他和几个人合股向吴某汉、王某君夫妇购买的,吴某汉夫妇是向东涌村委会购买的,该幅地听说是2003年黄某8批给吴某汉夫妇的,2010年3月吴某汉夫妇将该幅土地转让给黄某盛,黄某盛转让给他。 7.黄某盛证言,证实2010年清明前他通过他人介绍,在东涌镇向吴某汉、王某君夫妇购买了两幅土地,分别为2000多平方米和800多平方米,总共约3000多平方米,位于东涌赤岗汕遮公路段左侧,当时买地及赔偿作物大约每平方米300元左右,共花了100万元左右,2010年底经人介绍,将该两幅地转让给蔡某平等人,每平方米计价500多元,与蔡某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然后将吴某汉交给他的土地手续转给蔡某平。 (三)被告人供述 1.黄希捷供述,供认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陈某丁、黄某锄等人;他在2012年9月至10月份,清理土地时知道一些情况,但该12宗土地大部分是以前的村干部出卖的,与他无关,其中黄某初3宗是2001年黄某8决定的;蔡某平1宗是向吴某东购买的,吴某汉是2003年向村委会购买的,是黄某8决定的;黄某香和黄某声2宗土地是他们向吴某汉购买的,该二幅土地是吴某汉2003年向村委会购买及多占的,吴某汉多占后,一直当是自己的,然后卖给黄某香和黄某声,他们村的干部多次做吴某汉的工作,吴某汉不归还,所以由吴某汉补交多占的土地面积款项,多占部分就是吴某2卖给黄某香和黄某声的土地;黄某友1宗是其一直在办废品站,后贤友的妻舅黄某甲多次和村干部协商,村干部通过后才将该幅地卖给黄某友;黄某28、巫某伟1宗土地是2006年底,村委没有钱发工资,他和黄某8代表村委会向黄某28、巫某伟借了20万元来解决村的经费问题,村委有陆续还款,但后村无法还款,黄某28、巫某伟多次找他商量,要将余下的欠款来抵2005年他们向村委购买的一幅土地的款项,当时他未当主任,是黄某8批地给他们的,“两委”经研究同意将该幅土地抵尚欠的13多万元借款,手续于2008年办理;蔡某舜1宗是其原在该幅土地上办纸厂,至现已约20年了,2004年蔡某舜跟原村委主任黄某8签订了30年的租期,2010年纸厂需扩建,蔡某舜向村委申请买该幅地,“两委”研究认为扶持村企业是好事,就同意了蔡某舜的买地申请;黄某威1宗是解决其宅基地问题,该幅土地是黄某威的自留地,周围人家都建了厝,所以他多次申请变换为宅基地,就批给土地。这些土地的面积、地点和金额他记不起,以帐簿为准,《东涌村买卖土地情况表》、《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和卖地《收款收据》等复印件的内容都是真实的,证是黄某容填写的,款项是官某某收的,黄某威和蔡某舜2宗是他同意卖给的,其它出卖土地与他无关;黄某香和黄某声2宗土地存根由他签名是因为黄某香和黄某声向吴某汉购买的土地是吴于2003年向村委会购买的,后来吴某汉补交土地款时,要求转写给黄某香和黄某声,该2宗土地是补交土地款换手续,蔡某平1宗土地也是该种情况,虽然他有签名,但土地是之前卖的,与他无关;上述土地在2012年9月至10月份都已清退完毕,归还村集体;城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出了公告;土地都是卖给同村人,转让和办理手续过程中,没有从中牟利得益。他被羁押过程中,多次协助市政府、城区政府和东涌镇政府工作组、纪委、国土资源局、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东涌村的维稳工作,平息了多起东涌村村民闹事的事件,他有立功表现。 2.黄某某供述,供认他是2008年开始在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工作的,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陈某丁、黄某锄等人;新增的12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他姐姐黄某香及黄某声两幅土地他知道一些情况,2005年以前的情况他不清楚;2010年夏天他姐姐黄某香叫黄某声帮买点土地,他说要农作物赔偿完毕,村干部同意才好,黄某香跟他说准备购买赤岗园吴某汉于2003年购买的土地,由黄某声负责办理手续和平整,后黄某声跟吴某汉、赔偿户、村干部理顺完毕就向吴某汉购买,该两幅土地是黄某8决定后,吴某汉于2003年向东涌村委购买的,多占了东涌村一部分土地,后村委会黄某8、黄希捷等村干部通过测量认定多占了几千平方米,多次想要回来,但没有结果,就让吴某汉补交土地款,这时碰巧他姐姐黄某香和黄某声要向吴某汉买地,所以就由黄某香和黄某声交钱给吴某汉,吴某汉补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办证给黄某香和黄某声,黄某香和黄某声只是向村委办理过名手续,土地实际是吴某汉以前向村委会购买的,后来补交钱过契时因黄希捷是主任,由黄希捷签名,该两幅土地应该是2003年黄某8等人决定后卖给吴某汉的。这些土地大部分在2012年9月至10月份都已清退完毕,归还村集体,当时他和村干部都参加了清退工作。 3.黄某甲供述,供认他是2008年才到东涌村委会工作的,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黄某锄等人;新增的12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情况他不清楚,这些土地如果是2005年前卖的应该是黄某8和黄边等人决定,如果是2005年后卖的,应该是黄希捷决定的。 4.黄某乙供述,供认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陈某丁、黄某锄等人;新增的12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情况他不清楚,在2012年9月至10月清理违规土地时有听说,他没有参与这些土地的研究,这些土地如果是2005年前卖的应该是由黄某8和黄某9决定,如果是2005年后卖的,应该是由黄希捷和黄某8决定。 5.官某某供述,供认他是东涌镇东涌村委会的财务,一般村领导决定卖地就让买地人将买地款交给他,由他开具单据,然后入帐作为村集体收入,由他开的单据都有入帐,可以查村的帐簿;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陈某丁、黄某锄等人;这些土地他印象较深的是黄某初、吴某汉、黄某锄等是2005年前买的,是黄某8决定的,2005年后的是黄希捷和黄某8决定的,具体面积、金额和地点记不清楚,以村的帐簿为准;《东涌村买卖土地情况表》、《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和卖地《收款收据》等复印件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是黄某容填写的,有主任签名,有写明土地四至、面积和时间,他收款也是根据这些内容开单制票的,有的存根的时间被黄某容写前了,他以实际收款的时间开具收据,可以该材料为准;其中黄某28、巫某伟他有印象,黄某28又叫蔡某5,2007年春节前,村委没钱用,黄希捷、黄某8就向黄某28、巫某伟借20万元用于村集体发工资等费用,后来有陆续还款,后两人想买地,村委同意照顾该幅土地给他们,买地款13万元冲抵借款;另外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锄几宗土地是以前黄某8、黄边等人决定的,他没有参与上述土地转让的研究,只负责收款;黄某初该幅土地是黄某8经手的,后来村委发现黄某初多占了几百平方米,多次交涉未果,后村委就叫其补交多占土地的土地款。这些土地在2012年9月至10月份都已清退还村集体,退还买地款,收回土地。 6.陈某某供述,供认他是2008年才到东涌村委会工作的,2011年接手文书工作,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了东涌村委会干部土地违法案件补充材料,除以前的17宗外增加了12宗有关村干部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材料,包括卖给黄某友、蔡某舜、黄某初、吴某汉、王某君、黄某香、黄某声、黄某平、黄某威、黄某28、巫某伟、黄某锄等人;新增的12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情况他不清楚,买地人他不认识,这些土地如果是2005年前卖的应该是黄某8和黄某9决定,如果是2005年后卖的,应该是黄希捷和黄某8决定,村委会出卖土地的手续一般都是由主任签名,黄某容开证,官某某收款。 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 1.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当地政府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以村集体名义收取土地款,发放《宅基地使用证》形式,擅自以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名义将该村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在收取土地款过程中,该村获得了经济利益,依法应认定为非法牟利。其中:被告人黄希捷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55002平方米(折82.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954790元;被告人黄某乙、官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0080平方米(折45.12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74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7000平方米(折40.50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64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4000平方米(折36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280000元。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分别惩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申请买地人,并在买地申请书中签字,不仅是对该买地项目申请的同意,亦应视为对买地行为的确认,且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已收取了申请买地人黄某铭,李某惠、林某兰,王某锋,蔡某德的土地款项,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转让行为已完成,故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只是在买地项目申请中签名,个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于2013年1月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2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城区纪委办公室接受调查期间,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得悉上述人员有犯罪嫌疑,遂将各被告人带回审查,经审查,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在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干部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六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各辩护人提出六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各辩护人提出六被告人归案前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作好土地的清退工作,现非法转让的土地全部清退完毕,归还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集体利益没有受到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担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干部期间,以为村集体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黄希捷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55002平方米(折82.49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4954790元;被告人黄某乙、官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0080平方米(折45.12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74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7000平方米(折40.50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64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4000平方米(折36亩),共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280000元;六被告人非法获利均在一百万元以上,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希捷、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官某某、陈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在任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干部期间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均归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用于该村集体建设、公益福利、发放“人丁钱”及该村“两委”开支等费用,且六被告人归案前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作好土地的清退工作,现非法转让的土地全部清退完毕,收归还该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集体利益没有受到重大损失,依法可以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出证,被告人黄希捷因本案被羁押期间,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通过办案民警电话协助说服违法人员停止闹事,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希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希捷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本院(200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黄希捷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希捷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被羁押的7个月14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官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武 审 判 员 吕俊智 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必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