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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王文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6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民。委托代理人杨爱香。被行人王文全,又名王大宝。申请执行人王玉民与被执行人王文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文全赔偿原告王玉民2330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王玉民自负……。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民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民向本院申请保留执行权。2013年10月17日王玉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文全愿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玉民7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玉民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标的款16309元。现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