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卯申请执行杨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卯,杨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郭卯。被执行人杨怀松。本院在执行郭卯与杨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郭卯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苑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云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