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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卯申请执行杨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卯,杨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郭卯。被执行人杨怀松。本院在执行郭卯与杨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郭卯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苑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云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