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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11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2013年10月16日给付10000元之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赵超军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4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2013年10月16日给付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