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11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2013年10月16日给付10000元之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赵超军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4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2013年10月16日给付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