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柏勇与曽小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勇,曾小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886号原告李柏勇,男,汉族。被告曾小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勇与被告曾小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珍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柏勇负担。审判员 欧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