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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龙云建与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聪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建,王明聪,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33-1号原告龙云建,男,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王明聪,男,住四川省。被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颜加兴。原告龙云建诉被告王明聪、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龙云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保全费970元,合计2029元,由原告龙云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昌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