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8号原告陈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涛诉被告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8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89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恽文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