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到青田县祯旺乡的一个朋友家吃饭,由于口渴,被告人胡某就一个人喝了两瓶仙都牌啤酒。大概晚上20时5分许,被告人胡某有事要回家,于是不顾自己已经饮酒,驾驶牌号为浙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青田县祯埠乡马岭脚村开往祯旺村方向,途经青田县小祯线7KM+500M路段时,被青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之后被告人胡某被带至丽水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4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送检表、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0870号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忠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