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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7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70-774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朱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乐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中770-773号案件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774号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代理审判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