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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笏富与王绍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笏富,王绍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笏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明。上诉人王笏富为与被上诉人王绍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笏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笏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