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老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军定诉被告李建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定,李建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老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军定,男。委托代理人:杨建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建业,男。委托代理人:鹿东来,男,系李建业妻弟,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弘熙园小区。负责人:敬凤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影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定诉被告李建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特殊,诉讼程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程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福志审 判 员 ?靳晓英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赵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