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靳桂珍与邯郸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桂珍,邯郸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邯市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靳桂珍被执行人:邯郸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靳桂珍与邯郸市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邯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2)邯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宝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