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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谢小燕与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燕,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3806号原告谢小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组织机构代码20323290-1。法定代表人王贵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志勇,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燕诉被告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小燕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燕撤回对被告重庆天缔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小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