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唐苑诉朱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苑,朱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38号原告:唐苑,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2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朱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游仙区。担保人:刘厚均,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苑诉被告朱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刘厚均自愿以其与原告共有的房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厚均的担保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80000元为限,对被告朱军位于绵阳市一环路东段187号晶蓝尚城**-**-***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红塔街498号三江.国际丽城*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3.75平方米、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