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金弟与张得财、胡金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弟,张得财,胡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金弟。委托代理人:周成海、张秀梅。被告:张得财。委托代理人:周永富。被告:胡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弟为与被告张得财、胡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弟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王金弟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