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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金弟与张得财、胡金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弟,张得财,胡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金弟。委托代理人:周成海、张秀梅。被告:张得财。委托代理人:周永富。被告:胡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弟为与被告张得财、胡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弟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王金弟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