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9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启明、陈敏、黄俊翔与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明,陈敏,黄俊翔,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9645号原告黄启明,男,193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敏,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黄俊翔,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明、原告陈敏、原告黄俊翔诉被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明、原告陈敏、原告黄俊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黄启明、原告陈敏、原告黄俊翔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