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益成电器厂与邢台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孟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市益成电器厂,邢台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益成电器厂,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负责人刘纪刚,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梁景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孟海,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靳建红,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市益成电器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益成电器厂于2011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台市益成电器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益成电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勤书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燕 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