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柏芬与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芬,唐谷虎,姚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柏芬,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唐谷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姚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芬诉被告李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柏芬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柏芬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