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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常静与被告董燕霞及第三人董喜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静,董燕霞,董喜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静,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烨、黄旭霞,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燕霞,女,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兰少玉,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第三人董喜枝,女,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烨、黄旭霞,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静与被告董燕霞及第三人董喜枝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旭霞,被告董燕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少玉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旭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静诉称,2006年8月2日,原告和被告经过协商,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卖给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签订了转让房屋补充协议,但时隔几年,原告多次催促被��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办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董燕霞辩称,2006年8月2日,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过户时限,在这六年间,原告从未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始至终也没有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态度非常明确,要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随时办理,原告说多次催促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办理,这是歪曲事实。第三人董喜枝答辩与原告一致。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董喜枝与被告董燕霞系姊妹,原告常静系第三人董喜枝之女。2006年8月2日,第三人董喜枝与被告董燕霞协商将被告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常静,被告董燕霞表示,同意第三人董喜枝以常静的名义与被告董燕霞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董燕霞将浉河市场四期工程大厅北一层17号门面,面积25.84平方米转让给常静,转让房屋总款23800元,董燕霞将房权证过户手续办完后交给常静,2007年8月2日前付完。2007年8月1日,董燕霞收到房屋转让款23800元,此后,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燕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浉河市场四期工程大厅北一层17号房屋过户给原告常静。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董燕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