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应利强与许公平、许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453号原告:应利强。被告:许公平。被告:许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利强与被告许公平、许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利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海芳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