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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尉氏石油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尉氏石油分公司,聂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尉氏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朝,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思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成。委托代理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聂成因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尉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尉氏石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6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尉劳仲裁字(2012)第1号裁决书,判令尉氏石油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合计281239元。该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2)尉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尉氏石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