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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徐明贩卖造毒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无业。系本案被害人吴某之母。诉讼代理人唐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明,农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徐明赔偿其因徐明故意杀害吴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莉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唐勇、被告人徐明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唐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徐明在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县××街道×园×幢×单元×-×的租住屋内,与前来向其购买毒品的吴某(本案死者,男,殁年32岁)和钟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徐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吴某连刺数刀,吴某随即逃离至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北城馨园小区门口,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某系外力致左头臂静脉破裂失血死亡。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徐明身上查获净重3.29克的毒品疑似物,并在徐明位于重庆市璧山县××街道×园×幢×单元×-×的租住屋内查获净重28.17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明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贩卖毒品海洛因31.46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徐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布判决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徐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请求判令被告人徐明赔偿丧葬费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1460元、死亡赔偿金45936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人徐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因吴某强行向其索要钱并对其殴打才捅刺吴某。辩护人提出徐明系在吴某、钟某强行向其要求赊购毒品,并对其动手殴打的情况下而捅刺吴某,系防卫过当;被害人吴某对案件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徐明有自首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男,殁年32岁)与钟某被告人徐明位于重庆市璧山县××街道×园×幢×单元×-×的租住屋,要求向徐明赊购毒品。徐明不同意赊购后,吴某与徐明发生争执,并动手推搡徐明。徐明随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吴某连刺数刀。吴某受伤后逃至北城馨园小区门口,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某系外力致左头臂静脉破裂失血死亡。徐明于当日20时47分拨打110报警称其被人抢劫,其还打了对方一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徐明主动告知民警其系报案人,民警将徐明控制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3.29克的毒品疑似物,其后从徐明位于×园×幢×单元×-×的租住屋内查获净重28.17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前述刑罚未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45分,璧山县公安局璧城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璧山县北城馨园门口被杀。徐明151××××9707的手机号码也于同日20时47分拨打110报警,称其在家被人抢了,对方打了自己,其也打了对方,对方跑了。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伤者吴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璧山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吴某被害案立案侦查,并控制徐明。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现场照片证实,尸体现场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北城馨园南大门南侧路旁,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位。尸体移走后在身下有40×40厘米的血泊。北城馨园9幢1单元单元口西侧、距单元口260厘米处发现60×76厘米的血泊,在二楼楼梯间发现74×50厘米的血泊,在五楼楼道地面发现散在滴落血迹。在该单元5-5室客厅的木沙发上发现一把刀刃最宽处4厘米、刀刃长18厘米、全长30厘米、刀柄长12厘米的单刃匕首。民警对上述血泊及匕首分别予以提取,并从客厅垃圾桶内提取一张疑似带血迹的卫生纸团、从卧室提取一个玻璃罐,罐内有白色疑似药物。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与尸检照片证实,对死者吴某进行尸表检验:左侧胸锁关节处可见一长3.5厘米、哆开1厘米的横行创口、创口合拢后长4厘米,左乳下3厘米处见一长4.7厘米、哆开1.5厘米的横行创口、合拢后长5.4厘米,以上两创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周未见挫伤带、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角一锐一钝、创道深入胸腔。左前臂尺侧近腕关节处见一长3.1厘米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口深达骨质可见尺骨线性骨折。左拇指腹侧见一长4.2厘米的创口、创口深达皮下。解剖检验:胸部左侧第四、五肋间肌近肋软骨处可见一大小为6×2厘米的创口,周围肌肉出血,第五肋肋软骨下缘可见一切痕。纵隔血肿,左头臂静脉上可见一长1厘米的破口,深层动脉未见破损。左胸腔内可见500毫升的血性液体。双肺萎缩,左肺上叶下部可见一长3厘米的破口。检验过程中提取死者心血送DNA检验。根据左胸部两创口的特征,分析认为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尸体检验见死者全身共四处损伤,左前臂及左拇指腹侧创口皮下浅、深层组织未见明显出血,未伤及血管,不足以迅速致死。左锁骨处创口深达胸腔造成左头臂静脉破裂,左胸部创口深达胸腔,造成左肺上叶破裂,左胸腔积血,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系左头臂静脉破裂至失血死亡。根据尸体角膜清晰度、尸斑、尸僵及死温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距尸检开始的2013年3月19日23时约2小时。检验意见:死者吴某系外伤致左头臂静脉破裂失血死亡。4.DNA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卫生纸团、提取的四处血迹与吴某的尸血的DNA一致;吴某与江某乙的单亲遗传关系不能排除。5.辨认现场笔录与照片、称重记录与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3月19日23时许,徐明指认了从其处搜出的七包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与检验,其中六包净重3.29克的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民警扣押了徐明现金5223元。2013年3月22日,徐明指认了从其租住屋卧室门后衣柜内搜出的二包净重28.17克海洛因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6.辨认现场笔录与照片证实,徐明指认了璧山县××街道×园×幢×单元×-×室客厅是其用单刃刀将吴某捅伤、并在捅伤后将刀存放、丢弃擦拭刀具后的卫生纸的地方。7.指认现场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证实,徐明辨认出绿色刀柄的匕首就是其刺死吴某所用的作案刀具。8.通话清单证实,钟某185××××0883的电话于2013年3月19日20时34分、20时49分、20时54分三次主叫徐明151××××9707的电话通话,于20时47分、21时1分两次拨打120通话。徐明151××××9707的电话于2013年3月19日20时47分拨打110通话1分8秒。何某甲183××××5849的手机号码于2013年3月19日20时44分至21时9分与151××××8799的电话通话5次。9.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许,他给吴某打电话,吴问他身上是否有钱去买点海洛因来吸食。他说没有钱,吴叫他一起去赊购。他接着找到吴某并一起去了北城馨园9幢1单元,走到三楼时打电话给徐明确认了徐明在家。进了徐明家中,他要徐拿几颗药(指海洛因)给他。徐明从荷包里拿出一个白色药瓶,从中倒出四五颗药在手上。当时他手放在荷包里,徐明见他没有从荷包里拿出钱,又将药放回荷包。他对徐明说:“赊几颗药,百把两百元的东西,我将手机押着,第二天来取。”徐明说:“不行。”吴某说:“赊两颗药给他嘛!”同时,徐明右手摸了一下自己屁股,还说不行。吴某就用手推了徐明,并说:“今天不赊也得赊。”徐明从屁股后面抽出一把刀,朝吴某胸部乱捅。他见状立即朝门外跑,吴某用手挡了几下也跟着他往门外跑。他们跑到北城馨园大门口时还看到徐明拿着刀在后面追。吴某说:“遭了,心脏被捅到了。”他就马上打了120。这时,吴某就坐在地上,背靠着大门口路旁停放的一辆小轿车后轮处。他后来去路口接到120的急救车,叫他们快去抢救吴某。他之后打电话给徐明说:“你冲动了噻,我找你赊两颗药,你把我兄弟捅这么恼火。”徐明说:“我已经报案了,你们要抢我。”他说:“哪里是要抢你嘛,是找你赊药。”后来,他又打电话给吴某的女友何某乙,叫她去医院看受伤的吴某。后来,何某乙说吴某已经死了。吴某是社会上耍起的人,性格有点暴躁。徐明的刀是把刀身约20厘米长、像是黑色刀身的匕首。他总共在徐明那里购买过十几次毒品,他以前购买毒品有时没有给足钱,有时只差小部分,每次他都跟徐明说下次买毒品时就把欠的购毒款付清,但他从来没有补过。他的电话是185××××0883,徐明的电话是151××××9707。10.证人何某甲证实,她是徐明的同居女友。2013年3月19日20时许,她和徐明在×园×幢×单元×-×家卧室看电视。徐明到卧室外面接了个电话,出卧室时门没有完全关闭。过了五六分钟,她听到防盗门有撞击声音,徐明在防盗门外大吼:“你们不要跑,你们还要来‘吃’我的东西。”她通过卧室门缝看见防盗门开着的。徐明已经追到楼梯转角,徐明前面还有一个男人往楼下跑,感觉是徐明在追这个男人。她问徐明在干什么,徐明说:“他们要抢我!”他们就往楼下跑去了。她怕徐明出事,跑到卧室窗户上喊宋某,宋是她之前认识的璧山县公安局的协勤,说有人要找小徐麻烦,但没人答应。她又出门去追,追到楼下后并没有发现徐明和其他人。过了一分钟,徐明从小区大门方向往一单元这边走,衣服两个袖子上有很多白色墙灰,手上拿着一把刀刃十多厘米长的刀,由于晚上光线不好没有看清刀上是否有血。她说刚才下楼时看见楼梯间地上有血。徐明说不是他流的,还说有人要抢他钱,对方有两个人,他打不赢对方所以拿刀捅了对方两刀。她按徐明的要求打电话给宋某,喊宋某来抓抢徐明的人。宋某说在丁家并叫她直接打110报警。接着徐明打110报警,说有人抢他,他拿刀将抢他的人捅了。后来,徐明把刀拿回家了。她的电话是183××××5849。徐明没有工作,患有尿毒症,靠贩卖海洛因治病和维持生活。2012年6月份,徐明贩卖毒品被抓过一次,她才知道徐明在贩卖毒品。2012年9月前后,她发现一名买毒品的男人闯进她家,她很生气就喊徐明出去卖,不要在她家里卖,免得她受牵连。此后,徐明基本上每次卖毒品就在防盗门门口或防盗门门外交易。有时也在楼梯间交易,一般是购毒者先打电话,徐明再随身带一个白色塑料药瓶开门出去拿给对方。她从来没有听徐明说会把毒品赊给别人,只是有时候会少收一二十元钱,但没有钱徐明是不会赊给对方的。11.证人吕某证实,他是北城馨园的保安。2013年3月19日20时许,他在北城馨园值班室时,×幢×单元×-×一个40多岁、有点瘦、有点秃头的住户跑到值班室外阶梯处问他是否看到两个人跑出去。他说没有看到。那个住户就回去了。接着,他在小区内巡逻一圈听到外面有人喊“死人了”。12.证人陈某证实,2013年3月19日,他在璧山县北城馨园9幢2单元6-1家中,他妻子徐长琼听见外面有人吵架。他跑到阳台上去看时听到一个女人吼“抢人啦!”那个女人还喊了一些他没有听得清楚的话。接着,两个男人一前一后从9幢1单元的单元门口跑出来,往8幢方向跑,直到跑过转角处,后面的短发、穿白色衣服的男人手里拿着一包像衣服的东西。然后,又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秃顶的男子从9幢1单元门口跑出去,站在垃圾桶处,举着拿着个东西的右手,并喊:“你敢抢老子,老子杀死你。”过了两三分钟,他又到阳台看见最后跑出来的那个男人还站在垃圾桶处打电话说:“那两个崽儿还在大门口的。”打了两三分钟电话,那个男人就朝9幢1单元门口走去。13.证人彭某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20分许,她站在北城馨园8幢底楼门市她开的麻将馆后门处,看见两个中年男人从9幢那边很快地跑出来,朝北城馨园大门口方向跑。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痛苦且大声地说:“快打120!”两个人刚跑出北城馨园门口时,从9幢那边又跑出一个手里提着一把约30厘米长的水果刀的中年男人,朝大门口方向跑去追前面那两个人,并对着前面跑的两个人喊:“老子杀死你。”过了一会他听说杀死了人。14.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20分许,他在9幢2单元2楼家中听到从1单元楼上传来男人和女人的叫喊声。他走到阳台看见有两个人男人从9幢1单元楼梯口一前一后从2单元这条路往小区外面跑,跑在后面的那个男人用手捂住胸部附近位置说:“我心脏遭了!”这时,后面又追出一个身高一米七几、短发、穿黑色衣服的男人,这个男人右手拿了把类似水果刀的东西,好像在追前面的两个男人,追的过程中还骂:“你们两个龟儿子还敢来抢我,你们两个不要跑,老子要弄死你们。”这个拿刀的男人从1单元楼底门口追出十来米就没有追。之前,那两个被追的男人已经跑到前面转角处了。这时,从1单元楼梯口又出来一个女人,和拿刀的男人站在1单元楼底门外。然后,这个男人开始用手机打电话,之后又和那个女人说话。15.证人宋某证实,他是璧山县公安局的协警,与徐明、何某甲是邻居。2013年3月19日20时40分许,何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到我家抢我们,你快点来抓他们。”可能是何某甲把电话给了徐明,他听到徐明说有人来抢他钱,自己把其中一个人捅了一刀。他说没有在家,不能来抓人。过了几分钟,何某甲又打电话说他们还在找那两个人。他叫何某甲把电话拿给徐明接,并叫徐明报警。又过了几分钟,何某甲说那两个人中死了一个人,警察来了。他的电话是151××××8799。16.证人刘某乙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40分许,他在北城馨园大门口的路沿边看见一个一米六几的男人坐在地上,背靠一辆停着的轿车的后轮处。他问那个人:“你是怎么回事。”那人没说话。那个人的胸口被血染红了,血还在不停地流。他见状跑到大门保安那里说门口那里有人被杀了。17.证人江某乙证实,她的儿子吴某没有工作,她听吴某说他在赌场帮别人看场子。2013年3月19日早上11时,她才给了吴某300元钱。吴某以前吸毒,还被劳教过。2012年11月份,她在家看见过吴某吸毒用的马壶,吴某说吸这个不上瘾。之后吴某是否吸毒,她就不知道了。18.证人何某乙证实,她是吴某的女朋友。吴某说他平时在一些赌场看场子并赌博找些钱。吴某以前性格有点暴躁,有点急,后来改了很多。她以前看见过吴某吸毒,她和吴某的妈妈都喊吴某戒掉,还一起管住他不让他吸毒。2013年3月19日,江某乙给了吴某300元钱,中午她的一个朋友与她、吴某一起吃了饭,吃完饭,她看见吴某身上还有200多元钱。19.被告人徐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9日20时许,“龙龙”(经徐明辨认系钟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里。虽然钟某没有明说来找他干什么,但他知道就是来找他买毒品的。过了一分钟,钟某来敲他璧山县×园×幢×单元×-×的门,钟某和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经徐明辨认系吴某)一起站在门口。因为他以前卖毒品都不让人进屋里来,但他们俩还是强行进了屋。钟某说要买六包海洛因。他从身上将六包海洛因拿到手上,没有递给钟某。钟某说要赊购,过段时间再给钱。他不同意,还看见钟某手放在包里面,发出“哗哗”的声音。他觉得不对头,以为钟某手里有刀,就把手摸到别在右边皮带上的刀上。这时,吴某说让他拿点钱出来用,不拿不得行,今晚必须要拿。然后,吴某用右手打他脸部一下,又准备打他时,他右手摸出刀,朝吴某胸口捅了两下。他当时想的是只要钟某和吴某一动手整他,他就马上用刀还击,弄伤他们,把他们赶出门。钟某就往楼下跑了,吴某也跟着往楼下跑。他拿起刀下楼去追,追到保安室,一直没有看到他们俩。他对保安说刚才有两个人抢他。他用151××××9707的电话向110报警说在北城馨园小区被抢了,其中有个抢他的人被他整到了一下。报完警后,他看见刀上还有血,就用卫生纸将刀擦拭了,并将纸扔到客厅垃圾桶里。他又下楼到小区大门口时,看见门外围了很多人,他碰见一个警察,就告诉警察刚才是他报的案,他就被警察带走了。从钟某和吴某进入他家到他追着他们俩出门期间,他的女朋友何某甲一直在家中卧室里。他追着钟某、吴某出去又返回他家楼下时,他看见何某甲在楼下站起的,他跟何某甲说有人抢他,要何赶快打电话让公安局协警抓人。他在×园×幢×单元×-×房内贩卖毒品有五六个月了,最近十来天,钟某来找他购买了三四回毒品。钟某以前没有赊过账,就是有时差点钱,没有给足钱,差的钱也从来没有补齐过。他平时为了防范来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长期把那把后来捅刺吴某的不锈钢刀随身携带。他的海洛因从重庆购买的。民警从他身上搜出的5233元现金是他最近两天贩毒所得的钱。他贩毒的钱都拿来治尿毒症了。他自己不吸食毒品。民警当天抓他从他家中搜出了用药瓶装的海洛因。2013年3月22日15时许,民警带他到家里指认现场时,又发现了被他藏在了卧室衣柜的两包海洛因,经称量一包重17.22克,另一包重10.95克。20.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判决书、逮捕人犯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徐明的基本身份信息。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同年8月23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二年六个月。上述刑罚未执行完毕。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生育被害人吴某一子,系城镇居民,无收入来源。上述事实,有原告人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贩卖毒品海洛因31.46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明的供述证实吴某用手推搡了徐明,但吴某并未对徐明造成现实的人身危险,而徐明随即持刀捅刺吴某,吴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徐明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因此,辩护人提出徐明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吴某对徐明进行推搡,其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对徐明予以从轻处罚。徐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辩护人提出徐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予以从轻处罚。徐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重处罚。徐明在此前犯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故意伤害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将此前所犯贩卖毒品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故意伤害罪和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法应当主张丧葬费2224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14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举示相关交通费票据,但产生交通费符合常理,酌情主张交通费800元,共计354509元。对其请求过高的部分依法不予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其前犯贩卖毒品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450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对从被告人徐明处扣押的一把作案工具匕首、31.46克毒品海洛因、5233元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汪礼滔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