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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梅,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罗雪梅。委托代理人潘华欣。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88号。法定代人曲维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雪梅与被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