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蒋某某,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和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