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执字第17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84-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坤,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景云,个体业主。本院做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景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景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景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