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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贺传玉与贺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传玉,贺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贺传玉,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贺长利,男,69岁,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执行贺传玉与贺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大民初字第16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