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民终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军。委托代理人徐天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炎林。上诉人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