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吴某元、陈某、陈某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元,陈某,陈某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某芳,系被告人吴某元的母亲。辩护人李某良,系被告人吴某元的朋友。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被告人陈某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3)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元、陈某、陈某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元、陈某、陈某辉及辩护人谢某芳、李某良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吴焱无分别在梅县丙村镇锦发大酒店、名杨村大酒店客房内开设赌档供他人用扑克牌以“九点半”形式聚众赌博,每天吸引十多人参赌,赌注20元起多不限,八点轮番做庄,庄家正庄时,被告人吴某元从中收取10-30元水钱,开设赌档31天共获得水钱贰万叁仟元(2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陈某辉受被告人吴某元的聘请在赌档里做帮手,帮忙看场、收水钱等。其中,被告人陈某自2013年7月份开始时不时去该赌档做被告人吴某元帮手,帮忙看场、管理水钱、记账等,被告人吴某元每天给50-100元好处费,被告人陈某共得好处费捌佰元(800元);被告人陈某辉自今年7月份开始时不时去该赌档做吴某元帮手,帮忙看场、记账等,被告人吴某元每天给50-100元好处费,被告人陈某辉共得好处费肆佰元(400元)。2013年8月14日23时许,民警在梅县丙村镇居委名扬村大酒店3A06号房内现场查获正在利用扑克牌以“九点半”形式做庄赌博的被告人吴某元、陈某、陈某辉及参赌人员丘某峰、陈某桦、李某艺、张某明、陈某诚、陈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十多名涉赌人员,现场扣押涉嫌赌资527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收缴物品清单、收据复印件、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记帐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元、陈某、陈某辉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辉属累犯,经审查,被告人陈某辉犯罪情节较轻,可适用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属累犯。被告人吴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陈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陈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违法所得的赃款五千二百七十元人民币(¥5720元)和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