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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范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毛可明,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