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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新涛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队、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涛,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队,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李新涛,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队。被告李亮,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涛与被告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队、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涛以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新涛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新涛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