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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周素芳与张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周素芳,女,汉族,住广元市元坝区。被执行人:张琳,女,汉族,住广元市元坝区。被执行人:张淳,女,汉族,住广元市元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淳在昭化区虎跳信用社账号为:8808***************上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