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吕文举与秦方举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举,秦方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吕文举。被执行人秦方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了吕文举申请执行秦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秦方举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