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皮桔芳与被告李葵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桔芳,李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皮桔芳。被告李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桔芳与被告李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桔芳撤回对被告李葵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