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0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被害人戴某在永嘉县枫林镇沙岗村的一赌场内赌博输钱后,经被告人杨某的介绍向丁某(另案处理)借款54000元,并约好于同月4日还钱。借款到期后,戴某为躲避债务关闭关机,丁某找不到戴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让其还钱或找出戴某。2011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接到戴某的电话让其送衣服到温州给戴某。到达温州后,被告人杨某得知戴某要去温州火车站,随后在电话中告知了丁某此事。后丁某叫“阿亮”(身份不明)等人到温州火车站找到了戴某,并将戴某和被告人杨某带至枫林镇孤山村山上,丁某、“阿亮”等人对戴某进行殴打并索要赌债。后丁某等人将戴某和被告人杨某带至永嘉县岩头镇迎宾旅馆内,让戴某写下欠条,后杨某就先回家了。2011年5月7日晚上,丁某等人又将戴某带至枫林镇垟山头村周某(另案处理)处,周某、丁某等人对戴某进行殴打,并让其找人还钱,后戴某找陈某过来担保才被释放。2011年5月11日,戴某将赌债54000元还给丁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系钝器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丁某家属已与被害人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戴某8万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可能会强索非法债务,而为其提供信息,且在本人脱离控制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他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害人戴某在永嘉县枫林镇沙岗村的一赌场内,经被告人杨某的介绍向丁某借款54000元用于赌博,并约好于同月4日还钱。借款到期后,戴某为躲避债务关闭关机,丁某找不到戴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某让其还钱或找出戴某。同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接到戴某的电话让其送衣服到温州给戴某。被告人杨某到达温州后,得知戴某要去温州火车站。随后,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丁某可能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行向戴某索取债务的情况下,仍将此事告知了丁某。之后,丁某叫“阿亮”等人到温州火车站找到了戴某,并将戴某和被告人杨某带至枫林镇孤山村山上。丁某来到孤山村山上后,便对戴某进行殴打并索要债务。之后,丁某等人将戴某带至永嘉县岩头镇迎宾旅馆内,让戴某写下欠条后,一起随同的被告人杨某就先回家了。次日晚,丁某等人又将戴某带至枫林镇垟山头村周某处,周某、丁某等人又对戴某进行殴打,并让其找人还钱。之后,戴某找陈某过来担保才得以释放。同月11日,戴某将54000元借款还给丁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系钝器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丁某家属已与被害人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戴某8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丁某的供述,供认戴某经杨某介绍向自己借款,自己让“老黑”借给戴某54000元。后戴某没有及时还款并关闭手机。2011年5月6日,杨某告诉自己戴某的具体方位后,自己叫人过去将其带走,后伙同他人对其实施拘禁、殴打、索要债务。次日晚,戴某找了陈某、戴珍平过来担保后,自己才让他离开以及之后戴某于同月11日偿还借款的事实经过。2、同案犯周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丁某等人带了一个欠他钱的男子到自己处。丁某等人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自己也殴打了该男子。后该男子似乎找了几个人为他担保,丁某便开车把该男子带走了的事实经过。3、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明自己于2011年5月2日下午经被告人杨某介绍从丁某处借款54000元用于赌博,后因无钱归还而关闭手机。同月6日下午1时许,自己与杨某一起在温州火车站附近时被人强行带走,后被丁某等人拘禁、殴打并索要债务,直到自己于同月7日晚联系到戴珍平、陈某为自己担保后才得以释放,后于同月11日下午还款的事实经过。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戴某在赌场里向丁某借款54000元而无钱归还后偷偷回温州。几天后的一晚上,戴某打电话给自己称他被丁某带到岩头迎宾旅馆一房间。后来有一天晚上,戴某又打电话过来让自己帮他从丁某那里保出来。自己与戴珍平商量后,一起去枫林把戴某保出来及之后戴某的亲戚凑了54000元交给丁某的事实经过。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的归案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戴某、丁某指认出被告人杨某的事实。7、调解协议书���证明丁某家属已就本案民事部分与被害人戴某达成协议,赔偿戴某80000元的事实。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戴某的伤势情况及损伤程度。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他人的非法拘禁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同案犯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云娟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