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龙与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龙,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蒋龙。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龙与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龙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