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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7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XX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韩宝银,陈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97-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韩宝银。被执行人陈维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韩宝银、陈维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韩宝银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宝银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