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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XX,盛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伍XX,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盛XX,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伍XX诉被告盛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匡琼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XX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伍XX负担。审 判 员  匡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姣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