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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携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奚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芜湖市携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薛登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奚青松,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携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奚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携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9.00元,由原告芜湖市携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