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兴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姚兴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兴仁。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兴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姚兴仁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8621.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姚兴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垦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玉峰审判员 尚学三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