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光峰与汪海东、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0号原告:施光峰,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汪海东,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峰与被告汪海东、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光峰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保全费2520��,合计4925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为国审判员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