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光峰与汪海东、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0号原告:施光峰,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汪海东,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光峰与被告汪海东、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光峰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保全费2520��,合计4925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为国审判员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