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陈小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8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睦,2004年5月20日生一女李甲。被告自2008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睦。2005年4月1日生一女李甲。被告自2008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7月,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书、坪头镇庵里村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与被告陈某某姐夫魏虎林的谈话笔录,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睦,被告自2008年12月10日离家与原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对原告和孩子不尽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离意坚决,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孩子自被告离家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宜由原告继续抚养。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女李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邰掌掌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朱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