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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并予以逮捕。现羁押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区马集小学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因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被公安机关抽血备查。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翟某等人的证言,查询记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罚金款已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