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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执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丁晓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丁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5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汤玉萍。被执行人丁晓峰,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峰支付人民币15,092.68元及执行费126.39元,但被执行人丁晓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晓峰存款人民币15,219.0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