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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仁生与张贝贝、丁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生,张贝贝,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996号原告胡仁生。被告张贝贝。被告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生诉被告张贝贝、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仁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贝贝、丁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生撤回对被告张贝贝、丁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仁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