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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汪明安与林六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安,林六花,余李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安被执行人:林六花第三人:余李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明安与被执行人林六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六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余李应与被执行人林六花系夫妻关系。对林六花在家庭共同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余李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余李应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汪明安给付执行款187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理想,并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