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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勤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勤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88-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随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勤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勤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勤运自愿于2013年7月9日前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564.9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19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合同约定),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勤运之妻陈玉兰银行存款33827.43元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勤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