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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蔡文俊与邓荣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俊,邓荣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848号原告蔡文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荣习,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俊与被告邓荣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被告欲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蔡文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