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孔繁生与蔡树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沧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孔繁生,农民。被告蔡树森,系沧州市渤海水泥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生诉被告蔡树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玉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