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784号申请人吴彬强、于书欣、宋玉华、吴伯润与被执行人张运栓、晋州市顺兴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深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运栓现在服刑,晋州市顺兴汽车运输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连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