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丁中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丁中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霖,该行员工。被告:丁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丁中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